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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党的领导推进“三治”融合乡村治理新局面

发表时间:2020-09-15    作者:

作者: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黄建军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一环,乡村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单元,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迈上新台阶的基础性工程,是关涉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2020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乡村问题事关全面脱贫的根本性问题、事关国家总体布局和战略布局。

当前,乡村治理的精细化、专业化管理能力,都有待加强。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首要的是要把党的领导落实到乡村治理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确保党在乡村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引领乡村快速发展。

基层党组织是乡村治理的主心骨,其创造力、领导力、战斗力和号召力直接影响乡村治理现代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强调:“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因此,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还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基层治理中的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基层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新局面。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将发挥乡村治理的最大能量,营造出人人共建共治共享的局面,最大限度地激发农村发展活力,更好更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主体是村民,乡村自治的实质是村民自治,其目的是要发挥本地人力资源优势,促使村民在自觉遵守村规民约、法律章程的基础上,通过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规范、自我调适、自我组织,维护村庄稳定、推进村庄发展。法治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方略,在乡村治理中扮演着规则建构、文本治理和法律条文规范的硬治理功能。但法治并不仅仅指的是法律条文,还包括法的精神、思维。在具体操作中,主要通过发挥法的治理效能处理乡村事务,明确治理主体的职责与准则,规范和制止越界行为的发生,弥补乡村治理中的不足。德治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道德支撑,是个体对乡村公共生活的价值遵循与底线原则。“德”包涵了内在的思想与外在的行为,而德治就是用道德的功能来规范、约束和激励村民的内在思想与外在行为。当然,德治没有强制性,它是一种软治理,在乡村治理运行中,它以传统优秀文化、村规民约和现代先进理念为依托,通过强化道德的教化功能,形成乡村公共意识、维护乡村秩序、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

村民是“三治”结合的着力点,是乡村自治、法治、德治的主体。乡村自治就是村民不仅要自觉服务乡村、提高参与意识,还要积极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适应现代化需要,如果村民自身的综合素质不高,那么乡村治理现代化就难以实现。乡村法治的实际应用者是村民,具体来说就是村民在法律、规章、制度的规范和约束下,运用法律法规推进乡村产业发展、维持乡村秩序、调解村民纠纷,实现乡村利益最大化和发展现代化。乡村德治功能的发挥主要取决于村民的内在自觉与外在自律。具体来说,乡村德治就是村民要大力传承和弘扬农耕文明、乡贤文化,发挥乡村榜样的带头作用,把道德规范融入村庄、家庭与个人,发挥道德引领、约束的价值,促使乡村崇德向善,形成扬善抑恶、互帮互助的良好风尚。

在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于乡村治理来说,“三治”结合,乡村治理现代化才能迈上新台阶,乡村才会变得更加美好、和谐、有序;于村民而言,“三治”结合,在法与德的约束下,可以引导村民养成良好习惯,促进村民道德自律、伦理自觉,使村民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要求,因此,建构“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模式是新时代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要求和理性选择。

乡村治理是村民和基层党组织相互配合,实现乡村利益最大化的过程。村民作为乡村治理的主体,如何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提升他们的综合素质,这是基层党组织的重要任务。基层党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提升领导能力和治理水平,依托乡村振兴战略大布局,把握乡村发展规律,激励村民、乡贤、社会精英参与乡村治理,打造“三治”融合乡村治理模式,有力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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