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取山西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研究一般项目结项材料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12-04 作者:社会科学处
各项目负责人:
根据《关于清理山西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项目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的通知》(晋教科函[2012]37号)文件,山西省教育厅科技处对我校承担的山西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的结项材料进行了审核。我校共提交了21项项目的结项材料,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其中14项项目结项(名单见附件),请项目负责人前来社科处办公室414室领取成果原件和结项报告书。
附: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中关于结项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持人须填写《山西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报告书》,并附带相关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研究成果包括:论文(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或被SSCI、CSSCI收录);专著;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应用性成果(须有成果采用部门提供的证明)等。
第二十三条 一般项目结题验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资助经费项目发表1篇以上论文,且被SSCI或CSSCI收录;自筹经费项目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论文;
(二)出版1部以上学术专著;
(三)产出高水平的应用性成果,研究报告、咨询报告须有成果采用部门提供的证明(成果采用部门一般为省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规模化以上大型企业)。
(四)参加软科学科技成果验收并顺利通过。
第二十五条 与本资助有关的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山西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the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Research of Higher Learning Institutions of Shanxi,英文缩写为“PSSR”)字样,未标注的不得作为结项验收材料。相关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社科处
201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