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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清史纂修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2-12-04    作者:社会科学处

 
    2004516日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第三次工作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国家清史纂修工程项目经费是财政部为清史纂修工程设立的专项资金,由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根据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清史纂修工程的整体规划提出年度项目经费总预算,报国家清史纂修领导小组、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第二条  清史纂修工程项目经费是指直接用于本工程各类项目,开展学术组织与设计、研究与编撰、审读与鉴定、修改与合成、成果出版与推广等各项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  为加强国家清史纂修工程项目经费的管理,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国家清史纂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并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四条  清史纂修工程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调动科研人员开展项目研究工作的积极性,以保证清史纂修工程项目的质量。
 
第二章  项目经费的划分与使用范围
 
第五条  清史纂修工程项目总经费由国家清史纂修领导小组与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全面负责划分与管理。
第六条  为保障清史纂修工程顺利进行,特设总纂项目经费,由清史纂修工程总主持人直接掌握或由总主持人授权相关部门负责管理使用。此项经费包括整个工程的学术组织以及调研、论证设计、项目合成和成果鉴定等费用。
第七条  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常设学术部门分别负责清史纂修各类项目的学术设计和组织工作。项目组织和设计经费是常设学术部门进行各类项目的前期调研、课题研究设计和论证、常设学术部门课题研究规范的制订以及日常学术组织工作的各种费用支出。主要包括调研差旅费、论证评议费、设备购置费、会议费、资料购置费等。此项经费由各常设学术部门遵照本办法及有关经费使用与管理细则的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八条 清史纂修工程项目主要分为:编纂研究类、档案文献整理类、编译类、计算机网络及数据库类、图书资料购置类和成果出版与推广类。
1.编纂研究类项目经费主要包括:课题研究费、项目管理费、论证评议费、成果出版费等。
2.档案文献类项目经费主要包括:底本复制费、点校编辑费、档案整理费、项目管理费、论证评议费、成果出版费等。
3.编译类项目经费主要包括:底本复制费、翻译研究费、项目管理费、论证评议费、成果出版费等。
4.计算机网络及数据库类项目经费主要包括:网络硬软件购置费、编程编辑费、维护培训费、数据录入校对费、项目管理费、论证评议费、成果推广费等。
5.图书资料类项目经费主要包括:图书采购费、运输费、基本管理和维护费等。
6.成果出版与推广类项目经费主要包括:项目成果出版费、项目管理费等。
第九条 各种经费的用途与使用原则:
1.课题研究费用于课题组成员在研究、撰写工作中的各种费用支出,包括调研差旅费、论证咨询费、资料购置费、设备购置费、小型会议费、人员劳务费等。此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遵照本办法及有关经费使用与管理细则的规定使用。
2.项目管理费是项目负责人代管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用,一般按实际拨付到位项目经费的3%提取,但单个项目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不得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3.论证评议费是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完成后聘请有关专家对本项目进行初步评议和审改等工作的经费。
4.成果出版与推广费用于各类项目成果的出版与推广的各种费用支出。包括出版补贴、各类成果推广会议费、日常工作经费等。出版补贴直接拨付给中标出版社;其它经费由编纂委员会下属出版组统一管理使用。
5.底本复制费用于档案文献和部分编译类项目购置或复印底本所支出的费用。此项经费直接拨付给底本提供方。
6.点校编辑费仅限文献档案类项目,主要包括人员劳务费(点校费或编辑费,前者用于点校出版项目,后者用于影印出版项目)、小型会议费、资料购置费、设备购置费等。此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遵照本办法及有关经费使用与管理细则的规定使用。
7.翻译研究费仅限编译类项目,主要包括人员劳务费(翻译费)、小型会议费、资料购置费、设备购置费等。此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遵照本办法及有关经费使用与管理细则的规定使用。
8.网络硬软件购置费、编程编辑费、维护培训费、数据录入校对费是计算机网络和数据库项目经费主要支出范围,由项目负责人遵照本办法及有关经费使用与管理细则的规定使用。
第十条 其它类型项目,其项目经费的划分与管理方法可参照以上原则另行制定。
 
第三章  项目经费的申报、审核、批准和拨付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项目经费初步预算,由独立机构(由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会同清史专家组成)核定具体资助金额,项目负责人据此编制“二次经费预算”,经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批确定该项目经费额度。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中各项工作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三条 为保证项目经费使用的简便高效,项目经费采取分级管理:
1.由项目负责人自主使用的经费,如课题研究费、点校编辑费、翻译研究费等,下拨至项目负责人代管单位,由代管单位财务部门代管。港澳台或国外学者担任项目负责人的,须经编纂委员会项目中心同意,在京指定一代管单位。
2.项目组织费、成果鉴定费以及其它职能部门日常工作费用由各编纂委员会相关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3.项目合成费在得到清史纂修工程总主持人的批准后,可部分划拨至合成工作负责人代管单位,由代管单位财务部门代管。
4.底本复制费、网络硬软件购置费、出版补贴等经费,经招投标、审议批准、签订合同等程序后,由本工程财务管理部门直接划拨至底本提供单位、硬软件生产经销商、出版社。项目负责人代管单位不得从中提取任何形式的管理费。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分为首期拨款、年度拨款两部分。首期拨款于立项当年拨付;年度拨款在项目阶段性任务评审、年度检查合格后按年度拨付。
第十五条 项目进行过程中,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拨款:
    1.未完成重要变更事项审批程序;
    2.经费使用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
    3.中期检查或中期成果鉴定未获通过。
需办理重要事项变更的,在完成重要变更事项审批程序后恢复拨款。经费使用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中期检查或中期成果鉴定未获通过的,限期改正,于复查合格后恢复拨款;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项,终止拨款。
第十六条 项目最终成果首次鉴定未获通过的,缓拨预留款。第二次成果鉴定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项处理,不再拨付预留款。
第十七条 需直接拨付的经费,亦应参照上述办法确定分批拨款方案。
 
第四章  项目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代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的,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因故不得不中止研究的(指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视情况予以撤项或更换项目主持人。
第二十条  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每年将有重点地检查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违反国家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全部已拨经费直至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按照计划和规定支配使用项目经费。项目经费可跨年度累计使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代管单位有责任按国家财务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代管经费预决算严格审核,对各项开支进行检查,如经费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本办法规定,应及时予以纠正并负责追回开支的不合理部分。
第二十三条 代管单位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资助经费账目和单据,并积极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和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代管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项目收支帐目,编制《经费决算表》,报送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同财政部制定出适应清史纂修工程特点的项目经费绩效考评办法,对项目的实施及经费使用进行审计与考评。
第二十五条 项目自筹经费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自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每年年终向国家清史纂修领导小组和财政部报送当年项目资助经费决算和使用情况说明,并接受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审批立项的各类项目和课题的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