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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优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12-11-28    作者:社会科学处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整合优质资源,培育和建设一批优秀创新群体,凝聚和培养一批高水平的研究开发人才队伍,为我省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根据《山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关于实施高等教育质量水平提升工程的要求,特制定“高等学校优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优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以下简称“团队支持计划”)支持以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研究基地为基础,以高层次领军人才为核心,结构合理、优势互补、特色鲜明、竞争有力的研究群体。
第三条  团队支持计划”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合理规划,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科学评价,动态管理。
第四条  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团队支持计划”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五条  本计划的支持范围为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已获得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教育部和教育厅资助的团队不再列入本计划的支持范围
第六条  申报优秀创新团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团队是在长期合作基础上自然形成的学术群体,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有34个相对稳定、相互关联的研究方向,各方向的带头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主持国家级项目(在研);承担的课题与研究方向一致。已入选本计划支持的团队研究方向的带头人不得作为新申请团队研究方向的带头人。
(二)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属于国家和我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的主要研究领域和重点研究课题。主要从事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基础性、前瞻性研究,对我省转型跨越发展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解决等具有推动作用、能产生良好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应用研究,所从事的研究具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目标和标志性创新成果计划,有切实可行的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三)具有可依托的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以国家或省部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包括省部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教育部、山西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重点研究开发基地为依托;所在学科点为博士学位授权点。
(四)具有知名度较高、影响力较大的团队带头人。团队带头人应为人事关系在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的科研教学第一线全职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申请当年11),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宽广的学术视野、较高的学术造诣、创新性学术思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两院院士,或教育部科技委、社科委委员。
2)国家重点学科首席学科带头人,国家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包括省部共建)、工程研究中心主任,长江学者,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首席带头人。
3)主持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973”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技支撑计划”或“863”等重点以上项目。
4)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其中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1
5)科技成果获发明专利授权,并通过转化和产业化累计为学校创造纯收入500万元以上。
6)主持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以上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以上项目。
7)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其中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
(五)具有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研究梯队。团队整体学术水平在全省乃至全国同行中具有明显优势。团队成员人数一般在1015人之间,其中至少有8名以上具有博士学位,平均年龄不超过45周岁。团队成员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开发工作。
(六)具有承担重大项目、取得重大成果的能力。团队成员(不含团队带头人)在研国家级科研项目在3项以上,且省、部级科研项目在6项以上。实际到位项目经费,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类团队累计在80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团队累计在300万元以上。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论文、专利授权和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
(七)具有与国内外同行良好的交流与合作关系,应与至少一所以上的国外著名大学或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以学校为主办单位,至少组织了1次具有一定规模的全国或国际学术研讨会,每年选派2名以上研究人员到国内外高水平的科研院所进行学术交流,主要成员每年赴国外或省外参加5人次以上学术活动。
申报材料中的数据为近五年,涉及的项目立项、发表论文、奖励成果、专利授权等均以申报高校为第一单位。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团队支持计划”由高等学校进行遴选推荐,并将《山西省高等学校优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申请书》、《山西省高等学校优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申请团队一览表》以及学校对上一年度入选团队的经费配套文件和推荐函一并上报省教育厅。
第八条  申请团队所在高等学校要认真履行资格审查和质量把关的责任。凡在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申报资格。
第九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考察、通讯评议或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专家组在评审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支持名单。
第十条  省教育厅对专家组提出的建议支持名单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资助团队的名单。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团队支持计划”对入选团队的实施周期为3年。资助额度:教育厅和所在高校对入选团队各提供50万元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并下拨。未及时足额落实资助经费的高校,省教育厅不受理申报下一年度的本计划。
第十二条  获资助团队所在高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由获资助团队按要求统一支配,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十三条  获资助团队应按年度由团队带头人填写《山西省高等学校优秀创新团队年度进展报告》,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四条  受资助团队应加强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资助期内应至少组织1次全国或国际性的学术研讨会。资助经费的预算中,用于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的经费不得低于总经费的20%
第十五条  资助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获资助团队带头人应填写《山西省高等学校优秀创新团队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山西省高等学校优秀创新团队资助经费决算表》,并附相关材料,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审核后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考核小组,采取适当方式重点对团队带头人的作用、研究队伍创新能力、人才队伍情况以及研究成果的水平与创新性等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获资助团队成员发表、出版与本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申报成果奖励等,均应标注“山西省高等学校创新人才支持计划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the Outstanding Innovative Teams of Higher Learning Institutions of Shanxi,英文缩写为“OIT)字样。软件、数据库、专利授权以及鉴定证书等相关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受资助团队带头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所在高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提交调整的书面报告,经审查后省教育厅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制定并实施本校的创新团队支持计划,加强对获资助团队的跟踪管理,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大力支持其开展科研、开发和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优先推荐入选本计划的团队竞争教育部“优秀创新团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优秀创新研究群体”及国家其它部委的优秀创新团队。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11日起实施。省教育厅2008年印发的《高等学校优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